2023年11月29日,南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安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展开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配电房内一个配电箱(强电)箱门未接地,不契合《修建电气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检验标准》(GB50303-2015)5.1.1“柜、台、箱的金属结构及根底型钢应与保护导体牢靠衔接;关于装有电器的可开启门,门和金属结构的接地端子间应选用截面积不小于 4mm 的黄绿色绝缘铜芯软导线衔接,并应有标识”,且配电箱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规则。 南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则,参照《福建省安全出产行政处分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规则,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的行政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则,参照《福建省安全出产行政处分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规则,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的行政处分。算计对该公司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元)的行政处分。
2024年2月1日,南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福建省某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展开执法检查,发现福建省某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出产运营期间存在以下问题:1.粉尘收回间2台电动风机的传动组织轴承未密封防尘,不契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6.2.3条规则“粉尘爆破风险场所设备和设备的传动组织应契合以下规则:工艺设备的轴承应密封防尘并定时保护;有过热或许时,应设置轴承温度接连监测设备”;2.质料库房安全出口未设置分散标志。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以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则。 南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则,参照《福建省安全出产行政处分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规则,对该公司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的行政处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二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则,移交南安市消防救援大队处理。
2024年2月5日,南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福建省南安市某日杂公司展开执法检查,发现福建省南安市某日杂公司未执行风险物品装载查验准则要求,未向零售运营者及零售运营场所供给烟花爆竹配送服务,向不具备风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厢式卡车装载24箱风险物品烟花爆竹,车辆为吴某(南安市某烟花爆竹店运营者)组织前来南安市某日杂公司装货,预备运往吴某运营的烟花爆竹店,该违反法令规则的行为已当场改正。 福建省南安市某日杂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则,应责令期限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该行为一起违反《烟花爆竹出产运营安全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则“批发企业应当向零售运营者及零售运营场所供给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规则,依据《烟花爆竹出产运营安全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则,责令期限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则“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反法令规则的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分。同一个违反法令规则的行为违反多个法令标准应当给予罚款处分的,依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则处分”,本案中福建省南安市某日杂公司的违反法令规则的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则处分。 南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则,参照《福建省安全出产行政处分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规则,对该公司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的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