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8 月 21 日 9 时 46 分许,乐山市四合煤业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四合煤矿)在封闭风井井筒过程中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 成 8 人遇难、1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932 万元。 事故发生后,应急管理部党委委员、国家矿山安监局党组书 记、局长黄锦生立即作出批示:请四川厅、四川局速派员赶赴现 场处置,核清人数,全力救援,救治伤者,调查原因,严肃追责。国家矿山安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瑞庭带领工作组赶赴事故现 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省委书记王晓晖、省长施小琳、常务副 省长董卫民分别就事故抢险救援工作作出批示。分管副省长左永 祥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调查和安全防范相关工作。乐山市委、 市政府主要领导第一时间率有关市领导和市级有关部门赶赴现场 指挥救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和《国家矿山 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解决的方法〉 的通知》(矿安〔2023〕7 号)等规定,国家矿山安监局四川局商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和乐山市人民政府,并报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 于 8 月 22 日成立由国家矿山安监局四川局牵头,四川省应急管理 厅、乐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四川乐山四合煤业有限公司“8 ·21”事故调查组( 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 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邀请煤矿方面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邀请乐山市纪委监委同步开展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国家矿山安全 监察局对该起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原则,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开展事故调查和应急救 援工作评估。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 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受伤或死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 了事故性质和相关的单位、人员的责任,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建 议。 调查认定,四合煤矿“8 ·21”较大瓦斯事故是一起煤矿违规 将封闭井筒工程承包给无煤矿安全基本知识的个人,施工期间作 业点供风量不足,造成瓦斯积聚,作业现场未按规定检查瓦斯并 违规动火引起瓦斯爆炸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合煤矿,位于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石麟镇。四川省政府 《关于 30 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方案的批复》(川府函〔2020〕 45 号)批复为 30 万吨/年独立升级改造矿井,尚未进行技改,于 2019 年 12 月起长期停产。高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中等,煤 层自燃倾向性为Ⅲ类,煤尘无爆炸危险性。 2019 年以前,四合煤矿股东为彭某勇和童某华,分别占 60% 和 40%股份。煤矿停止生产后,经股东商议决定,由彭某强实际 控制四合煤矿,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曾某中(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 能力考核合格证于2023 年7 月 13 日过期),管理团队及工人解散。事故发生前,由某淞( 留守人员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 力考核合格证于 2024 年 4 月 28 日过期)、朱某某、王某、范某树、 梁某军、徐某安、彭某文、杨某义等 8 名留守人员,负责停产期 间煤矿的通风排水作业、地面安全保卫和维护等工作。五通桥区 应急管理局每天安排 1 名驻矿安监员到矿巡查。 2024 年 8 月 6 日,因欠电费,四合煤矿收到乐山市五通桥区 供电分公司终止供电的函[1]。8 月 7 日 20 时,供电公司停止向该 矿供电,其主要通风机和排水系统停止运行。后经五通桥区政府 协调,于 8 月 9 日 18 时 40 分恢复供电,但该矿未恢复主要通风 机和排水系统运行。 [ 1] 《国网乐山市五通桥供电公司关于对乐山市四合煤业有限公司终止供电的函》:因乐山市四合煤业有限公司(户 号:82)在我公司已欠电费两万余元,经多次催交仍未交付,按照双方签署的《高压供用电合同》相关规 定,我公司将于 2024 年 8 月 6 日起,对其终止供电。 于利用国家煤炭产能置换政策引导部分煤矿关闭退出的通知》(川 安办〔2024 〕54 号),通知要求: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的原 则,通过市场化手段,利用国家煤炭产能置换政策引导煤矿自愿 关闭退出。明确步骤为:政策宣传,调整处置方式,指标交易, 按程序和标准实施关闭[2]。 2024 年 8 月 2 日,四合煤矿向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申请 调整处置方式,由独立升级改造矿井调整为引导关闭退出,进行 煤炭产能置换。8 月 6 日,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同意四合煤 矿申请,以《关于拟调整为政策引导关闭主动退出煤矿的请示》 上报乐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8 月 12 日,乐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报送〈乐山市拟调整为政策引导主动退出煤矿名单〉的函》 (乐府函〔2024 〕111 号)[3] 向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送 乐山市拟调整为政策引导主动退出煤矿名单,这中间还包括四合煤矿。 8 月 6 日,包保四合煤矿的区委领导按照包保领导每月到矿 督查一次的要求,带领应急、信访、社保等部门和石麟镇政府相 关人员到四合煤矿督导检查,该矿业主彭某强汇报了主动申请关 闭的情况,同时汇报了电力公司将停电和资金缺乏、人员不足的 情况,请求协调宏岳煤矿垫资并找队伍封闭井筒。当 日,区委领 [2] 《关于利用国家煤炭产能置换政策引导部分煤矿关闭退出的通知》(川安办〔2024〕54 号)第三条第(四)项: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煤矿企业重组办四川省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办关于印发〈四川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 产能验收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川煤重组办〔2016〕24 号)、《四川省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办关于做好关闭退出煤矿 井下设备撤除期间安全工作的通知》(川煤化解办〔2020〕9 号)等相关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予以关闭的决定, 并立即组织实施。 [3] 《关于报送的函》(乐府函〔2024〕111 号):四合煤矿拟调整为政 策引导主动退出煤矿名单。 导组织在石麟镇政府召开协调会议,提出“ 由于目前矿井已停电 停风,为消除安全隐患,首要任务是由四合煤矿组织对三个井 口 进行临时紧急封闭”等工作要求,并形成《四合煤矿相关事宜协 调会会议纪要》[4] 。因煤矿已决定关闭退出,封闭井筒按永久封 闭的标准实施。 8 月 6 日中午,五通桥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谢某电话请求宏 岳煤矿业主陈某利为四合煤矿封闭井筒提供人员和材料帮助。陈 某利让谢某与宏岳煤矿矿长李某强联系。随后,谢某电话联系李 某强。李某强表示本矿人手紧,但答应找人施工和垫付材料。李 某强找到了在宏岳煤矿做零星工程的包工头周某贵和即将入职本 矿的陈某华,并向谢某作了回复。8 月 7 日上午,谢某组织李某 强、彭某强、周某贵、陈某华等人在四合煤矿商议封闭井筒事宜, 彭某强与周某贵达成 口头协议[5]。 [4] 《四合煤矿相关事宜协调会会议纪要》:一、由于现目前矿井已停电停风,为消除安全隐患,首要任务是由四合 煤矿组织对三个井口进行临时紧急封闭。二、由区委政法委组织相关部门协调国网供电公司恢复供电,企业在井口 安设局扇供风保证井筒封闭安全。三、由于企业无力无钱封闭井筒,由区应急局协调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井口封闭。四、井筒封闭施工期间,由企业、石麟镇政府、石麟镇派出所做好解释和协调工作,防止职工和村民阻工。五、由 于井下安全条件差,不允许企业回撤井下财产。六、煤矿指标交易资金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工作。七、指标交易资金 打在石麟镇账户,由石麟镇监管。 [5] 口头协议主要内容为:一是采用计件工资形式计算工资,工程完毕后,包工头另外奖励;二是包工头自行拟定施 工方案,自行组织人员,封闭井筒期间安全由包工头负责;三是封闭井筒的资金先由宏岳煤矿垫付;四是计划 8 月 8 日动工,动工后再拟定关闭井筒的承包协议。 矿主斜井、副斜井、风井封闭工作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措施规 定:在三个井筒 口下方 20m 处砌筑第一道密闭;在井筒 口砌筑第 二道密闭,第二道密闭采用双墙制作;在第一、第二道密闭之间 使用泥土和回填料回填井筒。但措施编制前未针对主通风机停止 运行、封闭地点管线撤除等重大风险开展风险研判,未明确井筒 封闭顺序和安全管理责任,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未组织作业 人员学习措施,也未将措施提交给施工方。至事故发生时,四合 煤矿未将该措施报区应急局和石麟镇应急办。 8 月 15 日,四合煤矿编制了《四合煤矿关闭处置方案》,当 日以电子版方式报五通桥区应急管理局和石麟镇政府有关人员, 同时由曾某中传给梁淞。但未按处置方案的要求重新完善井筒封 闭的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 8 月 7 日,周某贵与彭某强商议,定于 8 月 8 日动工。因矿 井停电和村民阻工,动工时间延至 8 月 10 日。8 月 15 日,主斜 井第一道密闭墙完成;8 月 17 日,副斜井第一道密闭墙完成。8 月 18 日,回风井开始施工,安装了一台局部通风机供风,使用钢 锯断开高、低负压瓦斯抽采系统的PVC 管,使用氧气/乙炔切割 风井防爆门、人行通道风门和井筒内的风水管。8 月 19 日仅安排 2 名人员在回风井搬运瓦斯抽采系统的PVC 管,15 时许,井下瓦 斯浓度升高至 1.8%,驻矿安监员张某军责令陈某华立即撤出回风 井作业人员,安排四合煤矿的留守人员安装了第二台局部通风机,并在回风井井口设置栅栏。至 17 时,回风井井口瓦斯浓度降低至 0.6% ,当天未再安排人员入井作业。8 月 20 日至 21 日,作业人 员在回风井继续撤除风水管。上述作业期间,部分作业人员携带 手机、香烟、打火机入井,部分人员未携带安全帽、矿灯入井, 所有人员均未携带自救器。 8 月 2 日,五通桥区应急管理局发文[6] 明确,从四合煤矿井 口 封闭之日起,由汪某宏(河西安监站站长)、张某军两名有封闭井 筒工作经验的驻矿安监员驻四合煤矿开展现场施工监督工作,要 求每天有 1 名驻矿安监员24 小时驻矿,并每 日汇报工作情况。实 际情况是驻矿安监员轮换上岗,两天一换( 18 、19 日为张某军, 20 、21 日为汪某宏)。井筒封闭施工期间,区应急管理局工作人 员到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 2 次,石麟镇政府未到施工现场开展 安全检查。 1. 四合煤矿。四合煤矿按照区政府要求制定了《乐山市四合 煤业有限公司四合煤矿关闭处置方案》,成立了关闭领导小组,彭 某强任组长,曾某中任副组长,朱某玉任办公室主任,梁某等人 为成员;其中,彭某强负责煤矿关闭全面工作,曾某中负责各项 [6] 乐山市五通桥区应急管理局《关于调整煤矿监管人员分片监管的通知》(五应急矿〔2024〕10 号):经区局研究, 决定对乐山市五通桥区应急管理局煤矿监管人员分片监管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名单印发你们,从四合煤矿井口封 闭之日起执行。在井口封闭施工之前,仍按五应急矿〔2024〕2 号文件执行。附件:五通桥区煤矿分片监管表:乐山 市四台煤业有限公司四合煤矿停产待关闭,汪东宏:1801167XXXX 张学军:1388138XXXX。 具体工作并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情况,梁某负责煤矿关闭期间的安 全和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做好井筒封闭和供电工作。方案明确“制 定井筒封闭方案,邀请专业人员对三个井筒进行封闭,井筒封闭 必须符合验收要求,计划在 2024 年 8 月 31 日前完成井筒封闭”。该方案由曾某中向梁某等人进行了传达。实际没有人员进行现场 安全监督。 2.施工方。工程承包者周某贵,负责组织施工人员(均为本 地村民)和工资结算。陈某华,负责准备施工材料和现场管理。李某强,介绍周某贵承接四合煤矿井筒封闭工程,安排陈某华在 现场负责和组织施工材料;组织人员断开和封堵瓦斯抽放管道, 安排司机驾驶铲车铲土回填井筒、运输和吊装回撤出的管道,协 调联系气焊切割设备和材料,并安排机修工邓某清(未取得焊接 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实施氧气/乙炔切割作业。 8 月 21 日 8 时许,作业人员易某良、罗某华、杨某某、高某 平、王某某、陈某民、罗某庆、喻某某等8 人到主井区域作业。其中2 人铲土回填副斜井(人行井),6 人在主井 口攉灰浆和砌第 二道密闭墙。8 时 30 分许,驻矿安监员汪某宏到主井安排罗某庆、 喻某某继续在主井砌密闭墙,其余 6 人会同在主井 口休息的邓某 清到回风井作业,邓某清负责气焊切割管道,其余人员运送切割 后的管道。9 时 10 分,李某强、陈某华两人进入回风井查看,看 见邓某清在变坡点附近正准备用气焊切割管道,随即出井。9 时33 分,陈某华再次进入回风井,看见汪某宏、邓某清等人在变坡 点平巷处,其余4 人在变坡点处运送钢管,随即出井到主井。陈 某华到主井 口处约 5 分钟后,突然听到“砰”的一声,周荣贵、 陈某华等人立即赶到回风井,看见回风井筒冒黑烟,堡坎下的公 路和回风井井 口各有 2 名人员遇难,在回风井人行通道旁的易某 强(铲车司机)头部受伤流血。 1. 回风井井 口外安装有 2×5.5kW 和 5.5kW 的隔爆型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各 1 台 ,共用 1 趟ф400mm 风筒向井下供风 ,其中 2×5.5kW 局部通风机风筒脱落,仅 5.5kW 局部通风机向井下供风, 测得回风井井 口出风风速 0. 1m/s,瓦斯浓度 2.7%,人行通道 口瓦 斯浓度 2.0% ,往外出微风。8 月 23 日 8 时 10 分,上述两台局部 通风机两趟ф400mm 风筒正常向井下供风,测得回风井井口瓦斯 浓度为 0.18%。 2.距离回风井井 口外 7.6m 处有 1 个乙炔瓶、1 个氧气瓶,井口处有损坏的风筒残片和 1 个乙炔瓶(处于开启状态,无压力)。 3. 回风井井 口外 9m处的树枝上吊挂有破损风筒、树干上有爆炸冲击的附着物;风机房扩散塔处墙体垮塌成孔洞,主要通风 机房附近的铲车后视镜损坏,风机房房门被冲击脱落移位。 4. 回风井井 口内巷道断面宽 2. 1m×高 1.95m,砌碹支护,巷道完好;有损坏的乙炔瓶减压阀 1 件、气焊割枪 1 件、气焊割枪头1 件,气焊胶管 2 根,氧气瓶 1 个( 阀门处于开启状态,无压力);有 3 根气焊切割痕迹的钢管 (ф108mm :2 根,ф50mm :1 根), 钢管切 口有向井 口外冲击的附着物;有破损的风筒碎片若干。 长 11m(平巷段长 5.4m、斜巷段长 5.6m ),巷道高 3.35m,宽 3.4m。垮落在巷道底板的碹体(矸石),堆积长度 17.4m,高度约 0.95m;回风井上变坡处有 5.4m 段巷顶未砌碹,高出顶部碹体 0.6m 以上,高出部分形成“空腔” ,顶部有过火痕迹。( 见图 1 ) 8 月 21 日 9 时 50 分,四合煤矿梁某电话向曾某中报告煤矿 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曾某中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彭某强。9 点 51 分,曾某中电话向五通桥区应急管理局报告。9 时 58 分, 五通桥区应急管理局向乐山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并电话请求乐山 市矿山救护队派出力量进行救援。乐山市应急管理局 10 时 8 分向 市委、市政府值班室报告,10 时 25 分向应急管理厅指挥中心报 告。乐山市政府办 10 时 30 分电话快报省政府总值班室。 10 时 35 分,五通桥区应急管理局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 川局汇报事故情况。10 时 50 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值 班室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值班室报告事故情况。 事故发生后,四合煤矿人员赶到回风井,发现易某强受伤流 血,立即联系 120 急救,11 时 17 分送到五通桥区人民医院救治。 接到事故信息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应急管理部矿山救 援中心、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四川省应急管理厅等相关 部门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乐山市委、市政府 相关领导迅速赶到事故矿井,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先后调集乐山 市矿山救护支队、国家矿山应急救援川煤队、内江市安全生产应 急救援支队、四川嘉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山救护队等 4 支安全 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101 名指战员,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0 时 50 分,乐山市矿山救护支队到达事故现场,分别在井 外回风井井 口平台、下方公路及外侧等处发现 5 名遇难人员,仍 有 3 人失联。12 时 30 分,救护队 10 人第一次入井探察,发现 2 名遇难人员,变坡点处巷道顶部垮塌,检查瓦斯浓度 6.2%、一氧 化碳浓度 1000ppm 。15 时 16 分,救护队 9 人第二次入井探察, 仍未发现最后 1 名失联人员。17 时 12 分,救护队 8 人第三次入 井,将 2 名遇难者运送出井。18 时,救护队7 人第四次入井探察, 在变坡点垮塌物下发现 1 名遇难人员,18 时 40 分,将最后 1 名 遇难人员运送出井,救援结束。 8 月 21 日 11 时 45 分,伤者易某强被送到五通桥区人民医院。医院立即开展救治,9 月 4 日,易某强治愈出院。 五通桥区人民政府抽调有关部门人员组成8 个善后工作组开 展善后处理工作。8 名遇难人员善后工作于 8 月 25 日完成。 本次事故发生后,四合煤矿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及时报告事 故情况。乐山市和五通桥区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按规定启动应急 响应和报送信息。乐山市政府按预案成立了现场救援指挥部,开 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4 支救援队伍协同配合开展救援。伤员第 一时间得到了妥善救治。及时发布事故信息和管控舆情,有序处 置善后工作,社会秩序稳定。 部未砌碹段瓦斯积聚达到爆炸浓度,该区域进行气焊切割钢管时 引起瓦斯爆炸。 矿井为高瓦斯矿井,2018 年度瓦斯涌出量测定结果显示,矿 井绝对瓦斯涌出量 11. 18m3/min ,相对瓦斯涌出量 44.30m3/t 。矿 井 2019 年 12 月停止生产,采、掘工作面均未封闭,2021 年 1 月 停止了瓦斯抽采。2024 年 8 月 7 日矿井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行,8 月 15 日主斜井第一道密闭墙完成,8 月 17 日副斜井第一道密闭 墙完成,井下处于无风状态,大量瓦斯在井下空间积聚。矿井回 风井口比主斜井和副斜井井 口标高分别低 4m 、5m ,受 自然风压 影响,井下高浓度积聚瓦斯向回风井(低井 口)方向运移,且在 气温较高的白天时段,瓦斯溢出量明显增加。2024 年 8 月 25 日, 现场勘查时,计算事故巷道绝对瓦斯涌出量平均为 1.75m3/min。 (2 )存在积聚空间。经现场勘查,事故发生前,矿井回风井 上变坡点处有 5.4m 段顶部未砌碹,巷道顶部高出碹体 0.6 米以上。经实测计算,至少存在 5.78m3 以上的“ 空腔”,该处容易形成局 部瓦斯积聚,见图 3。 (3)供风量不足导致瓦斯积聚。2024 年 8 月 19 日上午,矿 井采用 1 台FBDNO5.0/5.5kW 型局部通风机和一趟ф400mm 风筒 向回风井作业点供风,下午 3 点左右,回风井口瓦斯浓度达到了 1.8% ;矿井增设 1 台 FBDNO5.0/2×5.5kW 型通风机和一趟ф 400mm 风筒向回风井作业地点供风后,回风井口瓦斯浓度仍达 0.6%。8 月 22 日,救援组在原 2 台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基础上再新 增 1 台 2×11kW 局部通风机和一趟ф600mm 风筒,3 台局部通风 机三趟风筒同时向井下作业点供风,巷道回风瓦斯浓度仍在 0.3% 左右。8 月 26 日开始,在 3 台局部通风机供风情况下,回风井变 坡点顶部“ 空腔”瓦斯多次出现超限,最大值达 1.66%。 ( 1 )井下有气焊工具。经现场勘查,回风井巷道内有气焊所用的氧气瓶、乙炔瓶、切割工具(气焊割枪、气瓶减压阀、气焊 枪管)。在距回风井井 口 35m 位置有 1 段气焊割枪,见图 4 ;在 距回风井井 口 13.6m 巷道底板有 1 个损毁的减压阀。 (2 )事故发生时正在动火。经调查,事故发生前有人看见作 业现场正在用气焊切断钢管。 (3)尸检结论。经尸检,施焊人员邓某清的头部、胸部等烧 伤特征明显,在遇难人员中的烧伤程度最重。 3.氧气条件。事故当班,回风井井下作业地点采用局部通风 机供风,有人员施工,氧气充足。 (一)四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将井筒封闭 工程违规发包给不具备煤矿安全基本知识的周某贵,未审核施工 未开展封闭井筒的瓦斯管理、管线撤除等安 措施编制前未针对主通风机停止运行、封闭 地点管线撤除等重大风险开展风险研判,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未 明确井筒的封闭顺序、未明确本矿和施工队伍的安全责任,针对 性、操作性不强,也未交给施工方实施[9] ;未按规定组织施工作 业人员学习培训[10] ;未执行瓦斯检查制度,无专职瓦检员检查瓦 斯[11] ;未执行入井检身制度,未落实矿方监管人员现场监管,未 按照规定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 行安全检查,以包代管[12]。 [7]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8]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按照安全风 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9]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从报废的井巷内回收支架和装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 10]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 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 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11]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矿井必须建立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 12]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 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 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 时督促整改。 [13];施工人员未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即入井作业[14];施工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未穿戴有反光标志的工作服, 携带手机、烟火入井[15]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16];违规井下动 火作业[17]。 ( 三)五通桥区应急管理局未按要求履行监管职责。未按照 《四合煤矿相关事宜协调会会议纪要》要求有效督促四合煤矿上 报封闭井筒安全技术措施;在四合煤矿未上报封闭井筒安全技术 措施情况下,派驻矿安监员盯守[18] ;对四合煤矿井筒封闭的安全 监督检查不力,对施工过程中的人员未培训、未按规定检查瓦斯、 井下违规动火等行为失管失察[19];对驻矿安监员履职情况监督检 查不到位[20]。 [ 13] 《关于做好关闭退出煤矿井下设备撤除期间安全工作的通知(川煤化解办〔2020〕9 号):四、定措施,确保井 下撤除施工的安全。 [ 14]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八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 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 15] 《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三条第一款:入井(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入井(场)前严禁饮酒。第三款: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 纤衣服。 [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 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17]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四条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 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长批准并遵 守下列规定:(四)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甲烷浓度不得超过 0.5% ,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 附近 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 18] 《关于做好关闭退出煤矿井下设备撤除期间安全工作的通知(川煤化解办〔2020〕9 号):五、定责任,强化对 煤矿撤除期间的监督管理生……必须督促企业及时制定所有井硐(井口)封闭的具体技术方案并及时组织实施,确保 矿井关闭质量达到关闭标准…… [ 19] 《关于印发的通知》(五委办〔2019〕34 号) 第三条第(十五)项:承担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依法监督检查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 负责组织、指导煤矿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安全标准化、瓦斯和水害防治及相关安全科技发展工作,参与煤矿事故抢 险救援和调查处理。 [20]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印发五通桥区煤矿驻矿安监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五府办发〔2008〕13 号) 第十八条:区安监局要制定出管理实施细则并对驻矿安监员出勤情况、驻矿天数、下井次数、参会次数等履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管理。 [21] 《关于印发煤矿安全工作“三个清单”的通知》(川安办函〔2019〕66 号)附件 1:第二条 产煤乡(镇)人民 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职责清单:( 一)加强对所属煤矿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对煤矿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 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尽量用新的) [22] 《关于利用国家煤炭产能置换政策引导部分煤矿关闭退出的通知》(川安办〔2024〕54 号)三、关闭退出实施 步骤:( 四)按程序和标准实施关闭。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川煤重组办〔2016〕24 号、川煤化解办〔2020〕9 号等相关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予以关闭的决定,并立即组织实施。 1.石麟镇党委和政府未按规定开展检查巡查。在四合煤矿封 闭井筒期间,未按规定[21] 到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没有跟踪督促四 合煤矿报送封闭井筒安全技术措施。 2.乐山市五通桥区党委和政府未按规定履行煤矿关闭主体责 任。落实《关于利用国家煤炭产能置换政策引导部分煤矿关闭退 出的通知》(川安办〔2024 〕54 号)、四川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 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川省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领导小组办公 室关于印发《四川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验收工作实施细则》 的通知(川煤重组办〔2016〕24 号)和四川省化解煤炭行业过剩 产能(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和脱困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 于做好关闭退出煤矿井下设备撤除期间安全工作的通知》(川煤化 解办〔2020〕9 号)等文件规定[22] 不力,对四合煤矿井筒封闭工 作作出了安排,但组织不力、跟踪督促落实有差距,对区应急管 理局,石麟镇党委、政府履行封闭四合煤矿井筒的安全监管职责 情况跟踪督促不到位。 1. 汪某宏,五通桥区应急管理局派驻四合煤矿驻矿安监员、 河西安监站站长,负责四合煤矿封闭井筒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在 回风斜井内瓦斯出现异常的情况下,未制止作业人员使用氧气/ 乙炔切割管道,导致事故发生,对此次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 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责任。 2.周某贵,男,汉族,四合煤矿封闭井筒施工工程承接者, 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 年 8 月 21 日被乐山市公安局五通 桥区分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其上 一年年收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第( 二)项的规定[23] ,以四川省 2023 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90220 元 1 倍计算其上年度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之规定[24] ,建议处上年度收入 30%的罚款,计人民币 贰万柒仟零陆拾陆元整 ( ¥27066 元)。 3. 陈某华,男,汉族,受李旭强指派负责四合煤矿封闭井筒 工程现场管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 年 8 月 21 日被乐 [23]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 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 按照下列办法确定:……(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 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 1 倍以上 5 倍以下计算。……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 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 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山市公安局五通桥区分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处上年度收入 42900 元 30%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贰仟捌佰柒拾元整 ( ¥12870 元 )。 4.李某强,男,汉族,党员,乐山市宏岳煤业有限公司 矿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 年 8 月 27 日被乐山市公安 局五通桥区分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处上年度年收入 142567 元 30% 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万贰仟柒佰柒拾元整 ( ¥42770 元)。 5. 彭某强,男,汉族,党员,四合煤矿实际控制人,因 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 年 8 月 21 日被乐山市公安局五通桥 区分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25] 之规定,建议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 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 二)项[26]之规定,建议处 上年度年收入 60000 元 60%的罚款 ,计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 ( ¥36000 元)。 6. 曾某中,男,汉族,党员,四合煤矿法定代表人,因 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 年 8 月 21 日被乐山市公安局五通桥 区分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25]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 的, 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 六十的罚款。 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 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 二)项之规定,建议处上年度年 收入 56800 元 60%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万肆仟零捌拾元整( ¥34080 元)。 7.梁某,男,汉族,四合煤矿留守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 事故罪,2024 年 8 月 27 日被乐山市公安局五通桥区分局采取刑 事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 规定,建议处 2023 年年收入 95661 元 30%的罚款,计人民币贰 万捌仟陆佰玖拾捌元叁角整 ( ¥28698.3 元)。 8.杨某,五通桥区石麟镇安办临时负责人。对全镇安全生产 工作情况掌握不够,主动作为不足,未认真履行对企业日常安全 检查的工作职责,未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 发煤矿安全工作“三个清单”的通知》(川安办函〔2019〕66 号) 规定,在四合煤矿封闭井筒期间,到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对事故 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9.余某强,党员,五通桥区石麟镇党委委员,镇人大主 席,分管镇应急办。对四合煤矿封闭井筒的工作重视不够,得知四合煤矿封闭井筒的消息后,未对检查频次作出调整,仍坚持每 月巡查一次,未提醒镇应急办加强对四合煤矿封闭井筒施工现场 监督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10.杨某利,党员,五通桥区石麟镇镇长,在四合煤矿封 闭井筒作业期间,未按职责主动开展安全检查,履职尽责不到位,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11.邱某桃,党员,五通桥区石麟镇党委书记。未按规定 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8 月 6 日参加四合煤矿相关事宜 的协调会后,未与镇长沟通,未安排人员按照《四合煤矿相关事 宜协调会会议纪要》要求跟踪督促四合煤矿报送封闭井筒安全技 术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12.张某军,驻矿安监员,2024 年 8 月 8 日起驻四合煤矿。驻 矿安全监管工作不深入,现场监管不力,对违规动火、不执行入 井检身制度等制止不力,对回风井瓦斯超限等重大问题和隐患, 仅向汪东宏汇报,未上报五通桥区应急管理局,对事故发生负有 直接责任。 13.龙某宏,党员,五通桥区应急管理局煤炭和矿山安全 监管股负责人、五通桥区应急管理局分片监管四合煤矿的联系人、 四合煤矿专班人员之一。对四合煤矿井筒封闭的安全监督检查不 力,对施工过程中的人员未培训、未按规定检查瓦斯、井下违规 动火等行为失察;对驻矿安全员履职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14.谢某,党员,五通桥区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分管矿山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工作,分管煤炭和矿山安全监 管股。未考察和督促企业审查施工队伍的能力素质;未跟踪督促 四合煤矿报送封闭井筒安全技术措施;对四合煤矿井筒封闭的安 全监督检查不力,对施工过程中的人员未培训、未按规定检查瓦 斯、井下违规动火等行为失察;对驻矿安全员履职情况监督检查 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15.张某瑜,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五通桥区应急管理局局长。负责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全面工作。在得知四合煤矿即将封闭井筒 作业后,未主动牵头承担安全监管职责,未作工作安排部署,对 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16.聂某,党员,五通桥区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负责区 应急管理局党委全面工作。对 8 月 6 日会议确定的封闭井筒相关 安全事项贯彻落实不到位,未按照《四合煤矿相关事宜协调会会 议纪要》要求作出安排部署,未与局长沟通,未按要求向区政府 领导汇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17. 叶某,党员,五通桥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 分管区应急管理局。对四合煤矿关闭退出的安全风险认识不足, 对四合煤矿关闭退出期间的安全工作安排布置和督促检查有差 距。对区应急管理局履行封闭四合煤矿井筒安全监管职责不力问题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18.李某,党员,五通桥区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包保 四合煤矿领导。2024 年 8 月 6 日带队到四合煤矿检查,虽然对四 合煤矿关闭期间的维稳、封闭井筒安全等工作进行了较为详细部 署,但未持续跟进《四合煤矿相关事宜协调会会议纪要》落实情 况,对四合煤矿井筒封闭工程施工队伍不专业、安全技术措施不 落实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19.魏某东,党员,五通桥区区委副书记、区长。未认真 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四川省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四川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验收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川 煤重组办〔2016〕24 号)和四川省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煤矿 企业兼并重组)和脱困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关闭 退出煤矿井下设备撤除期间安全工作的通知》(川煤化解办〔2020〕 9 号)等文件规定;未有效督促分管区领导、区级部门、乡镇严 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1. 四合煤矿。未按照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井筒封闭的管 理责任、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措施不落实;违规将井筒封闭工程 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未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和入井检身制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27]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 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此次事故负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 二)项[28]和《煤 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一款第( 二)项[29] 之规定,建议给予四合煤 矿处人民币壹佰玖拾万元整 ( ¥1,900,000.00)的罚款。建议五通 桥区人民政府继续对其依法依规实施关闭。 2.建议责令乐山市五通桥区石麟镇人民政府向乐山市五通桥 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一)加强关闭矿井关闭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四川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强化矿山安全“一矿一专班”推进 落实重点工作的通知》(川安办函〔2024 〕102 号)要求,关闭矿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 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 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 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9]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七条 发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煤矿企业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 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 1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罚款。…… 井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关闭工作 方案》,由有专业能力和工作经历的队伍或单位实施,严禁违规发 包和转包给不具备专业能力的个人和单位。关闭实施期间由属地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加强监管,落实 1 名带队负责人加强检查指导, 防止违规违章作业。 ( 二)加强封闭作业安全技术管理。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要加强煤矿封闭作业安全监督管理,煤矿实施井筒封闭或井下采、 掘工作面等封闭工作,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明确封闭质 量和封闭顺序,封闭作业时必须保持正常通风,指派专职瓦斯检 查员负责瓦斯检查,严禁违规动火撤除封闭位置管线。 ( 三)严禁煤矿违法发包转包。严禁将煤矿整体发包给不具 有法人资格或者未取得合法有效执照的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规 定将井下采掘作业或者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发包给其他企业或 者个人。实行整体承包的煤矿,承包方不得再次将煤矿转包给其 他单位或者个人。 ( 四)加强煤矿驻矿安监员监管。加强驻矿安监员工作能力 和安全意识的教育培训,提升其履职能力。加大对驻矿安监员的 监管力度,对其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落实驻矿盯守职责,及时制 止并报告煤矿企业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要结合区域煤矿真实的情况召开警示教育会,将本次事故暴露出的 主要问题传达到每个矿山企业的每名从业人员,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紧盯矿长(实际控制 人)、总工程师等关键少数,督促煤矿企业各级管理人员认真落实 安全生产责任,全面推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