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能源局,各中央企业绝对控股煤矿及上级公司,局属有关科室、二级单位: 现将《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召开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紧急视频会议,认真贯彻落实习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20〕4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实施方案》(内能安监字〔2020〕663号)部署和2020年11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鄂尔多斯的督查意见,深刻汲取近期煤矿事故教训,采取比较有效措施,严厉打击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有效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制定本方案。 贯彻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20〕4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实施方案》(内能安监字〔2020〕663号)部署和2020年11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鄂尔多斯的督查意见,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以强化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和重大灾害超前治理为基础,以“一通三防”和“打非治违”等为重点,深入排查煤矿企业和正常生产建设煤矿采、掘、机、运、通等主要系统和瓦斯抽放、石门揭煤、巷道贯通、采空区密闭、井下动火、放炮等关键环节,着力解决“看不到、想不到、查不透”和“看惯了、习惯了、干惯了”等问题,强化问题隐患整改,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为实现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成立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领导小组,为顺利推进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组成人员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煤炭安全监管科,负责指导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活动,调度、汇总、分析、上报大排查开展情况。市煤炭综合执法局负责督查各旗区能源局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及时向相关旗区能源局反馈督查情况。 1.机构和人员情况。是否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安全红线,强化法治意识,依法依规办矿、管矿。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对下属煤矿的管理责任。是否有序推进井下劳务派遣工的清退、划转工作。 2.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建立健全以主要负责人为首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是否制定并落实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实现对所属煤矿的有效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3.安全生产投入情况。是否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所属煤矿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能否予以保证。 4.生产计划和经营指标制定情况。生产经营决策是否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是否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下达生产计划或经营指标。 5.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开展情况。是否落实国家、自治区及我市煤矿及选煤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各项工作部署。 1.证照等情况。生产煤矿证照是否齐全。建设煤矿项目手续是否齐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 2.机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按规定建立专门机构和队伍,配备相应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人员素质和能力是否满足煤矿实际需要;是否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技术管理职责是否落实;是否按规定设置采掘技术管理、“一通三防”、地质勘探、防治水、防治冲击地压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三项岗位人员”是否培训考核合格。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各工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矿级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和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得到有效落实。是否存在违法承包、转包分包,是否有序推进井下劳务派遣工的清退、划转工作。 3.采掘部署情况。煤矿设计、采区设计及主要巷道布置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则》《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等相关规定;矿井、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主要安全生产系统和设施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采掘工作面个数是否超过规定;采掘接续是否紧张;是否如实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等图纸;采空区和废弃巷道是否及时密闭并定期检查;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保安煤柱和危及相邻矿井安全的其他行为;是否采用以掘代采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 4.通风系统情况。矿井通风系统是否稳定可靠,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采(盘)区进、回风巷是否贯穿整个采(盘)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矿井以及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是否设置专用回风巷。是否存在违规串联通风、微风、循环风作业的情形。风门、风墙、密闭、风机等主要通风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管理和设置。石门揭煤、巷道贯通是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 5.瓦斯防治情况。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鉴定结果是否符合实际;有瓦斯动力现象、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的煤矿,是否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是否开展地质预测预报工作,掘进工作面设计前是否按规定编制地质说明书,说明工作面瓦斯地质特征等情况,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地质因素不确定时,是否采取物探、钻探等手段开展地质探测工作。是否按规定编制并更新矿井瓦斯地质图和工作面瓦斯地质图。参照高瓦斯矿井管理的煤矿是否编制瓦斯抽放设计,并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抽放系统能力是否满足要求,进行抽放的采煤工作面是否开展抽放达标评判。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分析预警,瓦斯涌出异常或出现煤炮声、顶钻、夹钻、喷孔等动力现象,是否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是否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等四项措施。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检查,有无空检、漏检、假检,入井人员是否按规定携带瓦斯检测仪。 6.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安全监控系统是否完成升级改造,运行是否正常,起到“监”和“控”作用,断电是否可靠。甲烷等传感器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安全监控设备是否每月至少进行1次调校、测试,甲烷传感器是否按规定进行调校并测试甲烷电闭锁功能,是否按规定测试风电闭锁功能。矿长和总工程师是否每天审阅安全监控日报表,是否分析变化趋势。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等信息时,是否采取措施进行及时处理,并立即向值班矿领导汇报,处理过程和结果是否进行记录。安全监控系统显示和控制终端是否设置在矿调度室,能够及时处置危急情况。 7.冲击地压防治情况。是否按规定进行冲击倾向性鉴定、冲击危险性评价,编制防冲专项设计,冲击地压矿井是否按规定进行区域预测、合理设计采掘部署、监测预警、限员作业和有效卸压措施。 8.顶板管理情况。采掘工作面支护是否结合实际进行设计(过地质构造带、破碎带、应力集中区是否有加强补充设计)并按设计实施;采用锚、网、喷等主动支护的巷道是否安设顶板离层仪等矿压观测仪器;采煤工作面顶板悬顶面积超过规定的,是否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是否存在空顶作业情形。是否存在掘进巷道“前掘后修”平行交叉作业情况。 9.防治水情况。是否按规定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专门的探放水特种作业人员、专用的探放水钻机及配套设备(即“三专”);是否查明生产、准备、开拓区域水文地质情况、水害类型和导水通道,是否采用物探和钻探等两种方法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和断层、陷落柱含(导)水性等情况并做到相互验证(即“两探”);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发现突水(透水、溃水)征兆立即停产撤人的制度(即“一撤”)。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矿井是否采用微震、微震与电法耦合等监测技术建立突水监测预警系统并开展底板注浆加固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是否安设由地面直接供电控制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排水系统。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矿井是否开展老空水全覆盖排查,是否查明矿井及周边老空积水等情况,是否严格落实查全、探清、放净、验准的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是否采取水患区域积水线、警戒线、探水线、停采线等“四线”管理措施。设有地下水库的煤矿,是否按照《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采空区水库整治情况的通报》(内煤安字〔2020〕61号)要求制定并落实疏排水计划和疏排水期间安全技术措施。 10.防灭火情况。开采容易自燃或自燃煤层的矿井,是否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并落实,是否建立自然发火监测和防灭火系统。是否对采空区、巷道高冒区和煤柱破坏区采取预防自然发火措施。是否按规定对井下火区进行管理。电焊等动火作业是否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审批。是否按规定设置煤矿消防供水系统。电缆、皮带、高分子材料等阻燃性、抗静电性是否符合要求。 11.煤尘防治情况。是否建立防尘供水系统。是否按规定采取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是否采取清除巷道浮尘、清扫冲洗积尘、撒布岩粉、定期对运煤系统喷雾降尘等综合防尘措施。采掘工作面是否按规定采取湿式钻眼、冲洗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煤岩洒水和净化风流水幕等综合防尘措施。采煤工作面是否按规定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采煤机、掘进机是否采用内、外喷雾措施。 12.机电运输情况。是否建立设备运行管理、检查维修制度并落实;是否有符合规定的两回路电源线路;防爆电气设备是否具备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入井前是否进行防爆检查;立井和倾斜井巷用于升降人员的提升系统、主要通风机、主排水泵、空压机特别是井下带式输送机等重要装备的各项保护是否齐全可靠,是否按规定进行检修、检测检验和更换;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 13.井下车辆运输管理情况。是否建立辅助运输车辆运行管理、检查维修制度并落实,是否建立入井车辆台账并及时跟新;车辆是否具备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车辆发动机缸数、制动和排放标准是否符合要求;入井前是否进行防爆检查和安全检查;井下运输道路是否按要求设置减速、反光、限速等标识和装置,长距离斜巷和巷道拐弯处是否设置紧急停车装置和避险设施;是否建立车辆司机培训、考核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并落实,是否存在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件上岗。 14.爆破管理情况。煤矿是否对爆破工作专门管理,配备专业管理人员。井下爆破作业是否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作业是否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爆破”制度。炸药和雷管安全等级和存放地点、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15.应急处置救援情况。是否按规定建立救护队,是否按规定建立人员位置监测、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救援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从业人员是否熟悉突出、透水等灾害发生预兆和避灾路线。入井人员佩戴的自救器是否完好,入井人员是否会正确使用自救器。 16.露天煤矿。采掘台阶高度、平盘宽度是否符合要求;排土场最下一个台阶坡底与采掘台阶坡底之间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定;边坡角、帮坡角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开展边坡稳定监测;是否制定地面和采场内的防灭火措施,是否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是否定期检验矿用卡车的制动、转向系统、安全装置的可靠性;矿场道路是否符合规程要求;钻孔、爆破作业是否编制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17.长期停产停建煤矿。是否立即对辖区内长期停产停建煤矿进行排查梳理,是否认真督促煤矿严格落实停产停建安全管理措施,对主要提升运输设备上电子封条,加强包矿盯守责任落实,严防明停暗开、日停夜开。需要入井(坑)作业的是否确保煤矿安全管理机构健全,留守人员配置是否能够满足工作需求,做好正常的通风、排水、井下巷道及设备设施维护、安全检查、监测监控、值班值守等工作。长期停产停建煤矿井口封闭前,是否安排专人看守,设置防护设施及警示标志,严防无关人员擅自入井(坑)。长期停产停建煤矿复工复产前是否要严格按照《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煤安监行管〔2019〕4号)履行审批手续。 18.新建和技改煤矿。是否加强对新建和技改矿井的监管力度,是否督促其严格落实新建和技改煤矿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对不符合条件擅自开工的,责令其停止施工;是否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资格不符合要求的,及时予以处理;是否对抢工期、赶进度的,要责令其整改;是否对施工过程中存在事故隐患的,责令其整改或停止施工;是否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冒险组织施工的,要责令其停止施工,并依法查处理;是否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故意拖延工期、未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改造的矿井,要依法予以关闭。 19.资源枯竭和淘汰退出煤矿。是否对已经公告退出的煤矿督促其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2013〕9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十二部门关于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4〕44号)要求和关闭退出方案组织关闭退出,并确保其关闭到位,严禁违规设置“回撤期”、“过渡期”,严禁违规转包井下回撤工程,坚决杜绝因拆除设备不规范、回填井筒不彻底等情况引发事故。 (一)煤矿企业自查自改。煤矿企业和煤矿对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以及井工煤矿221项、露天煤矿165项检查表(煤安监监察〔2017〕6号),结合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开展全面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要按照“五落实”原则进行整改。自查自改工作于2020年12月底前完成,从2021年起每半年要进行一次全面自查自改,每次自查自改要形成自查自改报告。 (二)开展执法检查。各旗区能源局和市煤炭综合执法局要督促煤矿企业和煤矿对照本方案要求扎实开展自查自改,分阶段开展排查和执法检查工作,第一阶段:2021年春节前,重点对灾害重、风险大、管理差、安全保障程度低的重点企业、重点煤矿进行排查检查;第二阶段:2021年春节后,对所有煤矿企业和煤矿全面展开。制定2021年监督检查计划时,应将大排查活动列入监督检查计划。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各旗区能源局和市煤炭综合执法局每半年对辖区内煤矿及其上一级公司大排查开展情况进行一次全覆盖执法检查。煤矿上级公司注册地与所属煤矿不在同一旗区行政辖区内或在多个旗县设立煤矿的,由市煤炭执法局组织相关旗区能源局进行联合检查。 (三)市能源局督查。市煤炭综合执法局定期对各产煤旗区能源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抽查旗区能源局监管煤矿,抽查煤矿比例自行确定。对工作开展不认真、工作责任不落实、组织不得力、执法不严格的单位予以约谈和通报批评。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区能源局、市煤炭综合执法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大排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大排查工作开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突出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确保大排查工作有序开展。 (二)统筹协调推进。各旗区能源局、市煤炭综合执法局要将此次大排查活动与本地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紧密结合,对排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深层次问题纳入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并动态更新,抓好问题隐患整改。落实《关于预判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的指导意见(试行)》(煤安监监察〔2020〕25号),找准煤矿存在的系统性风险,为大排查活动和执法检查夯实基础。 (三)严格落实责任。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照工作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发现自查不认真、走过场、自查报告失实的,要责成其重新开展自查。煤矿上级企业要加强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管理,检查指导煤矿自查自改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提高执法检查的针对性、精准性,现场检查前要编制检查方案;开展现场检查时,必须对上一次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核实,保证问题隐患整改到位。 (四)严肃查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各旗区能源局、市煤炭综合执法局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企业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四个一律”等执法措施,并按程序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黑名单”。对发现的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移交有管理权限的部门。 (五)强化信息报送。各旗区大排查领导小组于2020年12月15日前将大排查工作方案报鄂尔多斯市能源局,并明确一名联络员。从2021年开始,每月1日前按照本通知文件要求向鄂尔多斯市能源局报送大排查活动和执法检查开展情况,2021年12月31日前形成大排查工作总结。煤矿企业大排查自查自改报告分别于2020年12月30日和2021年6月10日、12月10日前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信息化系统上报。 注:填报数据为累计数据。(行政处罚、停产停工、撤人、联合惩戒等要另附说明材料) 注:1.重大隐患应根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进行判定。2.填报数量应与附件1、2中数据相同。 |